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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運渡或航空器試飛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業者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之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運渡或航空器試飛以外之飛航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