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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機構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航港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