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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左列進、出口貨物免收商港建設費: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暨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
關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
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政府派國外機構人員攜帶自用物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品
,暨專供軍用之物品。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贈送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六、專賣機關進口供專賣專賣品。
七、購入或出售之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八、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