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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三款第四目申請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者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
須年滿十八歲,並經體格檢查合格。
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 (格式如附件三) 由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核
驗後發給。
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2~35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