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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舶登記簿,每頁分為登記號數欄及船舶標示、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四部,除船舶標示部外,其餘各部,應分為事項欄及權利先後欄,並依左列規定記載之:
一、登記號數欄,記載該船登記次序。
二、船舶標示部,記載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船舶之標示及其變更事項。
三、所有權部之事項欄,記載關於船舶所有權之事項。
四、抵押權部之事項欄,記載關於船舶抵押權之事項。
五、租賃權部之事項欄,記載關於船舶租賃權之事項。
六、各部之權利先後欄,記載事項欄內所登記事項之先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