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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換發之國籍證書時,應將舊有證書繳由航政機關註銷。但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之。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