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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事業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年度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者,電信事業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書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