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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以下稱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必要時查核。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