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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