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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主管機關核配及發給頻率使用證明:
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
二、供業餘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或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用。
三、除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率核配者外,製造、輸入、持有或使用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