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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
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
相對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相對人同意調處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調處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