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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抽檢數量、合格基準、自評文件格式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之設置者(以下簡稱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