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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其他經本會核准。
圖表附件:
附錄三: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通信頻率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