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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
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