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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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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