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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業、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一),並備應具之文件,變更登記時,亦同。
前項申請案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時,應限期通知其補
正。
圖表附件:
附件一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一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