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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須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網路。
網路之鋪設及附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自治法規及相關法令管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