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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一式二份,並備妥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無線電對講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
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
前項無線電對講機執照應隨機攜帶,以備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