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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用戶申請租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應由用戶填具「租用國際及
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申請書」 (附件三) 一式二份,向當地電信局申請
,經電信局查明對於電報、數據通信及其他公眾通信業務等並無妨礙,且
有設備可供出租時,始得接受申請。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27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