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7: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關人員查驗包裹,應在郵局提供並經海關核可之地點為之。查驗時包裹
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由郵局派員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