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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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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為製造廠;屬製造廠委任其他製造廠完成車輛製造者,應經審驗機構審查核可,委任或受委任之製造廠始得申請之。
二、進口之完成車,為進口商。
三、國內製造之底盤車由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者,為底盤車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
四、進口底盤車由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者,為進口商或車身打造廠。
五、車身打造廠自行進口底盤車打造車身者,為車身打造廠。
六、國內之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使用其他廠牌完成車或底盤車變更或改造之完成車,為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
七、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完成車自行使用者,為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
八、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底盤車委任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而自行使用者,為進口之機關、團體、學校、個人或車身打造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