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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鑑定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鑑定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