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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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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之訂定,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每延人公里之基本運價=每車公里合理成本×(1+合理經營報酬率)÷平均每車公里全票乘客人數+平均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換算成全票人數公式計算項目說明及運用準則如左:
一、公式中每車公里合理成本,包括燃料、附屬油料、輪胎、車輛折舊、修車材料、行車人員薪資、行車附支、修車員工薪資、修車附支、業務員工薪資、業務費用、各項設備折舊、管理員工薪資、管理費用、財稅費用、稅捐費用等計算項目、由公路主管機關審定之。
二、每車公里全票人數及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由公路主管機關參考上年度營運實績審定之。
三、各種促銷業務性之優待票人數,一律按全票人數計算。
四、合理經營報酬率,得參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五、每張票價尾數不滿一元者,得進整數為一元計算,此項進整加收之金額,於計算每人公里基本運價率中,以平均值減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