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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提供公用電話服務之經營者應視需要或經相關單位申請,設置方便肢障者
使用之公用電話,其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一一五公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