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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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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