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勘定範圍。
範圍勘定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意見。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或縣(市)政府參酌意見內容,確定禁建、限建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