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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或機器處理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登記準則。財產卡之設置,應力求經濟,切合實際,以節省人力及物力。如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存體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