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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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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送左列各件:
一、申請書。
二、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證書(隨執業證書發還)。
三、航政機關服務經歷證明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航海、漁業、漁撈等系科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船副訓練結業,新領一等船副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一、六○○總噸以上船舶艙面服務資歷一年以上(含在甲級航行員指導下實習駕駛室當值任務半年)之經歷證明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漁業、漁撈、漁航技術等科以上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二等船副以上訓練結業,新領二等船副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二○○總噸以上船舶艙面服務資歷一年以上(含在甲級航行員指導下實習駕駛室當值任務半年)之經歷證明書。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輪機、造船、電機、機械等系科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管輪訓練結業,新領一等管輪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之輪機服務一年(或其中含半年造船廠實習)以上之經歷證明書。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造船、電機、機械、航技等科以上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二等管輪以上訓練結業,新領二等管輪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之輪機服務一年以上(含實習)經歷證明書。
四、最近一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
五、證書費:
(一)申請引水人或驗船師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元。
(二)申請船長或輪機長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一、○○○元
(三)申請大副、大管輪執業證書者,每件台幣五○○元。
(四)申請船副、管輪、正駕駛、副駕駛、正司機、副司機執業證者,每件新台幣二五○元。
(五)申請船舶電信人員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五○元。
(六)申請民用航空無線電台電信人員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五○元。
六、原已領有執業證書者,繳送原領執業證書,簽發新證時,原證截角作廢一併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