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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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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