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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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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董事中應有五分之一為專家,五分之一為勞工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勞工代表由工會推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