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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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