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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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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