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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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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二項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
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
三、周界實體阻隔物、入侵偵測及警報監視系統。
四、保安通訊設施及與警察機關協調支援事項。
五、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