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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並得將其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機構執行。但經營者仍應負全部責任。
品質保證方案應明定從事會影響結構、系統及組件安全有關功能作業之人員、部門及機構之權責。作業包括達成品質目標之執行功能及品質保證功能。
執行品質保證功能之人員、部門及機構,應獲充分之授權及組織體系之自主。成本及進度與安全之考量相左時,仍應有向管理階層報告之必要授權及充分之獨立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