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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