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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繳存前條第一項保證金所產生之孳息,就保證金結算淨額超出核定應繳存金額部分,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可後,得予提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