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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災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
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得予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原由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
計收。
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第一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應予補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