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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
二、自備緊急電源與電源間之連絡開關裝置。
三、保護設備設置及保護協調檢討計算。
四、電力諧波及電壓閃爍檢討。
五、自備發電機組與電力系統併聯者,其保護協調及調度需求是否符合相關併聯技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