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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準備總供電容量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容量來源如為發電機組,該機組及設備於達成年須為可用狀態,且已併接至電力系統。
二、供電容量來源如為需量反應,於達成年須可配合輸配電業通知後抑低負載。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列入總供電容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