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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
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於每月申報時,應包含:
一、進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進貨數量。
二、銷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銷貨數量。但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得免填寫。
三、期初存量與期末存量。
四、公司或商業名稱、負責人、填報人及聯絡電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時,應包含:
一、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灌裝數量證明資料。
二、銷售予用戶數量證明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