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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