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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基金年度預算用罄,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得於次一年度撥付。
已撥付之金額較年度決算為少者,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為溢付者,電業應即退還溢付之金額,未退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應撥付之金額抵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