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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承裝業原登記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營業場所遷移。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
三、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
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