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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公告之申請期限內依申請須知之規定檢齊
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設置計畫書。
二、設置風力示範系統坐落土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同意提供申請人六
年以上使用權之文件。
三、依電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四、電源接引說明書或與電業併聯者,該電業之同意書。
五、其他依執行單位於申請須知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系統配置、安裝施工、財務營運及配合展示等規劃內容。
二、裝置容量與系統設備技術規格說明。
三、每瓩申請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