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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關係人間資產移轉之交易,其交易價格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由公用天然氣事業移轉予關係人者,交易價格
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關係人移轉予公用天然氣
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