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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