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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均應向本院農委會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以下簡稱紀錄器)。但下列各款漁船、舢舨、漁筏,得免裝設紀錄器:
一、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對外漁業合作並裝設有船位回報器,且由所屬公會造冊報本院農委會備查有案之遠洋漁船。但漁獲運搬船,不包括在內。
二、未滿十二公尺之漁筏。
三、使用汽油船外機及室內空間未具足供裝設之漁船、舢舨或漁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