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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之經營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公司章程向
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
工日期。
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
存計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