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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監督、審查及技術指導事項。
五、水利建造物資料建立之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及檢查與安全評估等之督導事項。
前項第一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辦理之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之事項,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