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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條件者,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評鑑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認可:
一、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實驗室品質手冊。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測試儀器設備之校正追溯體系簡圖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五、組織系統表及實驗室布置簡圖。
六、實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七、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負責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件之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者。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